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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手车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

浙江省二手车出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出口,培育外贸新动能,带动汽车消费和产业升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浙江实际,浙江省商务厅联合相关省级部门起草了《浙江省二手车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3月15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商务厅。(联系人:曾王栋,电话:0571-87051310)。

浙江省商务厅

 

2023年3月9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出口,培育外贸新动能,带动汽车消费和产业升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二手车出口相关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二条 (省市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二手车出口专项工作机制。省级负责统筹推动和政策协调。试点地区(市、县)负责制定和实施工作方案,落实具体政策,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原则,承担事中事后监管。

商务部门担任专项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按规定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

公安交管部门推动流程简化,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注销等服务。

海关优化二手车出口报关流程,及时办理二手车出口通关手续。

财政部门设立二手车出口促进专项经费,纳入商务促进资金。

税务部门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及时办理退税业务。

中信保部门支持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加强出口风险、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指导。

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国资、市场监管、银保监、人行等部门给予规划用地、零配件供应、环保政策、车源整合、行业标准、信用建设、外汇结汇等支持和指导。

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规范和交流合作,促进信息共享,组织业务培训,推进标准实施、质量认证和品牌建设等。

第三条(二手车出口主体管理)试点地区应严格遴选二手车出口企业,综合考虑车源整合、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资金实力、信用记录等核心经营能力。

完善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试点地区按照省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实施优胜劣汰。对不履行质量保障责任、违法违规出口行为企业,暂停或取消二手车出口业务资格。

第四条(质量责任、标准和检测规范)二手车出口企业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试点地区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制定完善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明确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出口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本省(试点)地区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并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商务、公安和海关主管部门按照数据管理规定建立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建设二手车出口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第五条 (出口车辆范围要求)出口车辆应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上(不含1年)。严禁不合格或被盗抢、拼装、报废车辆出口。允许我省二手车出口企业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特种车转让、竞标、出口等处置。

第六条 (境外售后服务保障及境外网络建设)试点地区指导二手车出口企业制定合理的市场规划,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售后配件供应,提供维修技术支持,建立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提升售后服务专业化水平。支持企业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公共海外仓等建设,为企业拓宽市场渠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第七条 (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结合本地特点,支持企业建设二手车出口相关的检测维修整备翻新、仓储物流、销售展示场馆等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二手车出口园区和共享基地建设。

第八条 (二手车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导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维护中国产品海外形象。培育优质第三方检测机构,保障出口车辆质量与安全。行业协会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着力培育以质量、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的二手车国际竞争力。

第九条 (财政金融支持)支持老旧汽车出口享受地方淘汰补贴政策。鼓励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积极承保支持二手车尤其是新能源二手车出口,探索统保服务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配套创新模式,延伸信保保障范围,支持企业通过境外营销网络形式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各类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银行授信和优惠利率贷款服务,推荐重点企业纳入银行保单融资“白名单”机制,便利企业开展信保保单融资。

第十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举措,在出口许可证申领、口岸通关、车辆登记注销等环节为企业提供便利。鼓励浙江汽车及零配件制造企业与二手车出口企业合作,提供汽车零配件等供应。加强滚装船、运输体系建设,为二手车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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