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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溯源管理技术规范(GB/T 44728—2024)
发布者: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

 

1   

  本文件规定了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溯源的总体要求、溯源流程、溯源信息、溯源信息提供方、溯源信息 平台、溯源码编码规则和溯源码标识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产品溯源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8284   快速响应矩阵码

  GB/T    21049   汉信码

  GB   22128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T   23704   二维条码符号印制质量的检验  

  GB/T   26989    汽车回收利用 术语

  SB/T    11237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鉴定及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GB 22128 、GB/T 2698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回用件  reused parts

从报废机动车上拆解的能够再使用的零部件。 [来源:GB     22128—2019,3.11]

3.2

回用件服务性企业  reused parts service enterprise

                从事回用件销售、售后服务并具有二次拆卸、清洗、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的组织。

 3.3

溯源单元  traceability unit

需要对其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处位置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标识并可溯源的单个回用件。

3.4

溯源码 traceability code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业对溯源单元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

 

4  总体要求

4.1 回用件溯源信息应准确可靠、可公开获得、可计量。

4.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业在回用件出厂时同步提供回用件溯源码,溯源码应 具有唯一性。

4.3 应建立回用件溯源信息平台,回用件溯源信息平台应提供溯源码对应的回用件溯源信息。

4.4 回用件溯源信息应满足监管部门调阅取证等监管需求和用户溯源要求。

 

5     

 

5.1 回用件溯源信息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业记录、提供并上传至回用件溯源 信息平台,流程见图1细实线箭头指示。溯源信息要求见第6章。溯源信息示例见附录A。

5.2 回用件用户可通过溯源码,向回用件溯源信息平台提出溯源请求,获取回用件的溯源信息,流程见 图1粗实线箭头指示。

6  溯源信息

6.1 通用要求

6.1.1 回用件溯源信息通过溯源码与溯源单元相对应。

6.1.2 回用件溯源信息组成及要求见表1。

6.1.3 原厂产品信息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和回用件服务性企业在报废机动车及随车资料上采 集,应作为补充信息提供。

6.1.4 回用件信息由回用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业在回用件拆卸及检测评价 中形成,应作为必要信息提供。

6.2 原厂产品信息

  原厂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产品编码信息和产品特征信息:

  a)    产品编码信息:主要包括车辆识别代码(VIN)  和零部件编码;

  b)    产品特征信息:产品自身属性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整车特征信息和零部件特征信息,如品牌型 号、车型、排量、零部件名称、零部件规格和型号、整车及零部件制造商等。

6.3 回用件信息

回用件信息应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业信息和回用件拆卸及质量状况 信息:

  a)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 方式等;

  b)    回用件拆卸及质量状况信息:回用件在拆卸以及质量检测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回用件名称、回用件特征、拆卸时间、质量检测项目、检测数据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 回用件服务性企业确定的质量等级等。

6.4 信息保存

6.4.1 回用件溯源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信息应采用光盘、磁盘、云盘等介质存储。

6.4.2 回用件溯源信息保存期限以回用件出厂日期为起始日计,不应少于3年。

6.4.3 回用件溯源信息提供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防止回用件溯源信息被泄露、篡改或损毁。

6.4.4 回用件溯源信息提供方应建立回用件溯源信息管理制度,删除和销毁数据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7  溯源信息提供方

7.1 回用件溯源信息提供方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业。

7.2 回用件溯源信息提供方应按照6.2的规定,对车辆整车、零部件产品编码及产品特征信息进行记 录,并形成回用件原厂产品信息。对于无法获得的回用件原厂产品信息,应填缺省。

7.3 回用件溯源信息提供方应按照6.3的规定,详细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 业、回用件拆卸及质量状况等,并形成回用件信息。

7.4 回用件溯源信息提供方应保证回用件溯源信息的准确性,溯源信息示例见附录A。

7.5 回用件溯源信息提供方应为其销售的回用件提供唯一的溯源码。

8  溯源信息平台

8.1 回用件溯源信息平台应保证回用件溯源信息来源的可靠性。

8.2 回用件溯源信息平台应保证连接和访问的可靠性、便利性和时效性。

8.3 回用件溯源信息平台的连接和访问方式应在回用件标签上明确标识。

9  溯源码编码规则

9.1  回用件溯源码由字母与数字组成,组成顺序分别为企业代码、年份、月份以及回用件产生顺序 号,见图2。

示例:058617046 PB008534

9.2 企业代码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位~第17位,用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9.3 年份和月份分别对应于该回用件出厂时的年份和月份,为数字码或字母码。编码规则见附录B。

9.4 回用件产生顺序号的编码规则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回用件服务性企业根据回用件种类、 月度产量等情况自行确定,应确保回用件产生顺序号在同一月份内不重复。

10  溯源码标识

10.1  溯源码应采用激光蚀刻、喷码等技术手段标识在回用件标签上,标识手段的选择不应对回用件的 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造成影响。

10.2    溯源码应采用一维码、二维码等,其中,采用快速响应矩阵码应符合GB/T     18284的相关要求,采 用汉信码应符合GB/T    21049的相关要求。

  10.3 溯源码应清晰、牢固,并置于回用件易于识别读取、不影响性能、不易磨损的位置,二维条码的印 刷质量应符合GB/T    23704的相关要求。

10.4    回用件溯源码标识应与回用件标识同时存在,且回用件标识应符合SB/T     11237的相关规定。

11  证实方法

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溯源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的证实方法应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自我评价;

—需求组织的相关方(如顾客)对其符合性进行确认; 

——寻求组织的外部机构对其自我评价的确认;

——寻求外部组织对其回用件溯源管理进行认证。

    

[1]    GB 16735—2019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2]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3] GB/T  38155—2019  重要产品追溯 追溯术语

[4]     GB/T 38157—2019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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